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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,中国仍然在城市和农村都保留了土地私有制度。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,中国在法理和法律上仍然保留了土地私有制——1953年的《宪法》制订;
2、1962年“农村人民公社60条”(中共八届十次会议通过)第21条规定,把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在内的所有土地变成了集体财产;
3、1975年、1978年的两次《宪法》修改,都没有触及取消土地私有制的问题。4、1982年《宪法》修订才明确规定:“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也属于集体所有。”
5、2014年土地政策首次明确“三权分离”。